病理實驗考試規則
Feb. 25, 2004修正
期中考試成績
期中考試由病理科教師定期舉行之,其成績與讀書報告、日常考核及練習等成績合併核計作為平時成績。
期中考試補考程序
期中考試未應試者,考試週後一星期內,依學校請假方式請假後,主動執請假單來病理學科找主負責老師,約定時間後舉行補考。
若無請假,不予補考。
學期末考試成績
期末考試由教務處按校曆排定日期舉行之。
學期末考試成績依教務處規定於考試週後一星期內由主負責老師完成併平時成績送交入教務處。
期末考試補考程序
因教務處規定於考試週後一星期內由主負責老師完成後送出,未應試者於考試週後一星期內,依學校請假方式請假後,主動執請假單來病理學科找主負責老師,必須在考試週後一星期內完成補考。
有特殊情況者,必須主動告訴主負責老師。
成績經主負責教師交入教務處後不得更改。
若無請假,不予補考。